记者从广西桂林卫生计委了解到,城市将从十号起正式实施城市公立医院零差销售政策,药品按实际收购价零差销售。
据了解,实行零差售药政策的公立医院包括桂林人民医院、桂林第二人民医院、桂林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妇幼保健院、桂林中医综合医院、桂林中医医院(市皮肤病防治医院)、桂林口腔医院、桂林社会福利医院等八所市级公立医院,包括桂林人民医院、桂林第二人民医院、桂林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妇幼保健院、桂林中医综合医院、桂林口腔科医院、桂林社会福利医院等。自治区南西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参考实施;解放军181医院可参考实施。
价格调整增减,其中减价项目主要是大型医疗设备的检验、治疗和检验,涨价项目主要是门诊和急诊诊断、护理和外科,体现了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同时,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价格上涨的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支付(自费项目除外)。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病人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可以通过个人帐户支付,一般以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为原则。
实行药品销售零差政策后,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偿将由原来的服务费、药品奖金收入和政府补贴转变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贴两个渠道。
由于药品销售的零差率,政府补贴了公立医院合理收入的15%。财政补助的范围包括在桂林市公立医院的试点改革中。地区直接补助和军队医院补助经费按原渠道拨付。有特殊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此外,公立医院应根据政府指定的紧急治疗、、,给予全额补贴,并对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科等专科医院的政策损失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