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防艾成果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案例分享来袭
  •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案例分享来袭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系列讲座之十五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案例2

    某市卫生局被诉越权许可第三人行普外乙类手术案

    魏洋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1.基本案情 

     

    2006年5月30日22时许,原告之夫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第三人(某镇卫生院)处救治,经B超检查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术中发现脾脏破裂,腹腔积血4500ml。

     

    虽经抢救,但终因失血性休克无法救治,于5月31日1时20分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某市卫生局)许可第三人施行普外乙类手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2006年5月30日,原告的配偶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脾脏破裂,送至第三人就诊,该院为其施行手术,导致王某死亡。第三人是乡镇一级乙等医院,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规定,只能施行丁类手术。

     

    被告越权许可第三人施行普外乙类手术,其许可行为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认为:原告之夫王某因交通事故内脏大出血到第三人处抢救,第三人对其实施的是抢救行为,不是一般的治疗行为,与医院开展的超规定范围手术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和其(2002)45号文件规定,具有对辖区内(医院、医师)超规定范围手术的审批权。被告在对第三人的手术进行分级评定,确认其能开展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中包含的丁类手术和一项丙类手术、三项乙类手术,并按规定抄送某市卫生局备案,符合相关规定。

     

    故此,。

     

    第三人认为:被告下发(2003)221号通知是系统内部业务管理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施普外乙类手术需要许可。

     

    从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看,虽然规定了各类医院的常规手术范围,但其中的手术审批权限和管理要求同时也规定了经审批程序也可实施超规定范围手术。第三人对原告之夫王某实施的是紧急抢救手术,当时由于其腹腔出血,进行了腹部探查,这属于普外丙类手术。后发现其脾破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病人不受手术范围限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争议焦点 

     

    ①第三人对王某实施救治是否属于开展普外乙类手术,王某死亡与被诉确认许可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②医疗机构的抢救行为是否受该医疗机构手术范围限制;

    ③被告确认第三人可开展普外乙类手术的行为是否合法。

     

    3.鉴定情况 

     

    2006年5月31日,,对死者王某的尸体进行检验,并于2006年6月5日作出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其结论为:死者王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5月8日,。2007年6月7日,某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

     

    根据某市卫生局(2003)221号文件的规定,第三人对该患者实施的手术未超出范围;第三人对患者诊断明确,处理得当,符合急诊重病人的就地抢救原则;王某的死亡系车祸引起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4.

     

    被告确认许可第三人可开展部分普外乙类手术,系业务监督管理行为,虽在专家评定等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其基本程序符合《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和某市卫生局相关意见的规定精神,原告主张其违法于法无据。

     

    王某因交通事故至第三人处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交通事故引起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所致,与被告确认第三人可开展部分普外乙类手术无因果关系。

     

    故此,原告以被告确认第三人可开展部分普外乙类手术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摘编自《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一书,本刊转载已获作者书面授权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权利。欢迎根据微信原创规定转裁本文。




    关于本刊:《志华医学法律通讯》于2002年创刊,由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编辑发行。旨在向读者提供最新医药卫生法律资讯、解读法律法规、宣传法律知识、解析典型案例,以期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安全。联系人:陈志华律师,chenzhihua@angelaw.com



    请长按此二维码订阅本刊




    本文摘编自陈志华主编的《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如欲购买该书以阅读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