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惠州市市长麦建盟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修订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会议强调,完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平等的重要内容。第一,落实工作职责,巩固和提高成果。要坚持县级统筹国土管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职责,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成果,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使人民得到更好的养老保障。第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民生保障。按照“基本、广泛、灵活、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基本、广泛、灵活、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与惠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养老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配合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特别是对新旧政策的详细解释,采取措施确保新旧政策的顺利实施。